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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参观人性化的管理

发布:2021-08-12 10:39,更新:2024-04-28 20:00

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所以该公司可以不予批准。但实际情况是,部门领导已实际批准,且员工也实际享受,此时是否可以扣除其探亲期间的工资呢?从绝0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不建议倒扣。此时对于员工已休的探亲假,公司并不能因员工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而否定公司之前批准其休假的事实

因此建议以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假”来处理为上。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再发生呢?建议公司在探亲假的批准程序上,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关:①适用范围的问题:1981年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②享受条件问题:首先,员工需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其次,员工需举证证明跟父母或者配偶分居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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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公休假日无法团聚。根据目前的社会实际,能享受到探亲假的员工少之又少;而对于那些确实符合条件的,不管是从人性化管理角度,还是法律风险角度,公司还是给予员工该假期为佳。其实,关于探亲假是否适用于私营、民营企业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一般有两种观点:第0一种,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

我国外资、私营企业数量少,所以当时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已经涵盖了所有用人单位,现在该规定应该还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第二种,认为1981年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该政策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因此不该进行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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